|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奥运村街道罚字[2026]250005号 | ||
| 违反行为 | 擅自摆摊设点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0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16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奥运村街道办事处 | ||
| 处罚依据 | 违反条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条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
| 处罚事实 | 2026年1月15日23时10分,王*芝未取得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32号院北侧便道,以壹辆蓝色电动三轮车为经营工具,摆摊设点卖水果,无违法所得。 | ||
| 处罚内容 | 王*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市容环境管理秩序与交通通行秩序。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京城管发 (2023) 67号) 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王*芝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