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1-23 10:17          来源:常营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常营回族乡罚字〔2026〕100003号
违反行为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事实 2026年1月15日16时00分,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在检查中发现,孙春海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中路2号院甲1号楼1层17号鲜果巴巴店门前涉嫌存在乱堆物料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6年1月15日16时00分,孙春海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中路2号院甲1号楼1层17号鲜果巴巴店门前(区域系数0)擅自占用店前空地(变量系数0)堆放贰个塑料筐和壹个泡沫箱,影响了市容环境。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孙春海乱堆物料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孙春海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 孙春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乱堆物料的行为。2026年1月20日,本行政机关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孙春海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未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0)。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处罚内容 孙春海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1月20日对孙春海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