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和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6MACDP98L4A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110116035817272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刘春英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6﹞390001号 |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6 |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1-21 | ||
| 处罚机关 | 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
| 处罚事实 | 2025年12月30日16时58分,北京和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朝阳港一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1303-692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封闭式垃圾房存在建筑垃圾与纸箱等可回收物混合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和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违法行为。北京和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建筑垃圾管理秩序。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为0),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和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此案于2026年1月6日调查终结。 | ||
| 处罚内容 | 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北京和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