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劲松街道罚字﹝2025﹞260114号 | ||
| 违反行为 | 擅自摆摊设点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5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26 |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3-25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劲松街道办事处 | ||
| 处罚依据 | 擅自摆摊设点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事实 | 2025年12月22日17时0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王*未取得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武圣北路八棵杨中街路口东北侧(区域系数为0)使用1辆型号为五菱牌LZW1030LTWB、车号为黑AZ137H的轻型拦板货车(变量系数为1)及1台伍成新无型号电子台秤为经营工具,占用非机动车道(变量系数为1)出售榴莲,现场有未出售的榴莲100千克,尚未取得经营收入。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摆摊设点出售榴莲的行为。当事人王*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常量系数为0)。当事人一年内没有因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及市场监督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对王*的上述经营工具依法予以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返还,当事人无异议。本行政机关已于2025年12月26日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 ||
| 处罚内容 | 2025年12月22日17时0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王*未取得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武圣北路八棵杨中街路口东北侧(区域系数为0)使用1辆型号为五菱牌LZW1030LTWB、车号为黑AZ137H的轻型拦板货车(变量系数为1)及1台伍成新无型号电子台秤为经营工具,占用非机动车道(变量系数为1)出售榴莲,现场有未出售的榴莲100千克,尚未取得经营收入。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摆摊设点出售榴莲的行为。当事人王*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常量系数为0)。当事人一年内没有因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及市场监督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对王*的上述经营工具依法予以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返还,当事人无异议。本行政机关已于2025年12月26日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