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南磨房乡罚字[2025]410011号 |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25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18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 ||
| 处罚事实 | 2025年11月03日16时10分,王x和在北京市朝阳区沿海赛洛城七期因树木有病害,对该小区203号楼1单元南侧1棵树木进行砍伐,无违法所得。经具有北京市园林绿化资源损失鉴定机构资质的中科北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认定砍伐树木为1株桑树树木总价值500元。王x和砍伐上述树木未取得树木砍伐许可手续。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沿海赛洛城七期林木资源损失鉴定报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王x和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王x和停止了上述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王x和在此之前未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执法部门的处罚或者告诫,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