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劲松街道罚字﹝2025﹞260107号 | ||
| 违反行为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2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12 |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3-1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劲松街道办事处 | ||
| 处罚依据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违反条款:第十六条第四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事实 | 2025年11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劲松街道办事处接到朝阳区配合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信访办理组交办的《信访交办单》,受理编号:D3BJ202511210037。劲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遂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院内涉嫌存在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卫朋真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院内86幢建筑物北侧区域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共计壹处。2025年11月22日13时4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上述城市生活垃圾时,现场未发现堆放人,本行政机关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后,当场予以清理,同时收集了清理后的照片。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卫朋真的违法行为。卫朋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因两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卫朋真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 ||
| 处罚内容 | 2025年11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劲松街道办事处接到朝阳区配合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信访办理组交办的《信访交办单》,受理编号:D3BJ202511210037。劲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遂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院内涉嫌存在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卫朋真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院内86幢建筑物北侧区域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共计壹处。2025年11月22日13时4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上述城市生活垃圾时,现场未发现堆放人,本行政机关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后,当场予以清理,同时收集了清理后的照片。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卫朋真的违法行为。卫朋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因两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卫朋真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