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2-19 10:26          来源:王四营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白楼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2MA9FYK824E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璐艳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王四营乡罚字【2025】550111号
违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17
处罚有效期 2026-03-17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处罚事实 2025年12月9日23时43分,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白楼分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北京市十一学校朝阳实验学校初中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内进行钢筋装卸作业,现场有塔吊壹台,钢筋叁拾吨,工人伍名,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白楼分公司未能出示夜间施工审批许可手续,属于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其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其改正了违法行为。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白楼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白楼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00元=10000×(1+情节系数0),并综合考虑此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2月17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白楼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