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2-11 16:58          来源:十八里店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首翼腾达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7FDT8D02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110111032786133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陈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5﹞390184号
违反行为 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11
处罚有效期 2025-12-26
处罚机关 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处罚事实 2025年11月14日16时01分,北京首翼腾达建材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老君堂中路东侧京津城际铁路南400米(区域系数为0)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现场堆放的建筑垃圾南北长187米,东西宽173米,总面积32351平方米(变量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北京首翼腾达建材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建筑垃圾清运至正规消纳场所。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首翼腾达建材有限公司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北京首翼腾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秩序。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为0),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首翼腾达建材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于2025年12月18日调查终结。
处罚内容 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北京首翼腾达建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数额=5000×(1+情节系数9)=50000元】(情节系数9=区域系数0+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0),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