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兴骏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678221392U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刘春明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朝建)字[2025]第590083号 | ||
| 违反行为 | 施工安全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4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03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 处罚事实 | 北京兴骏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南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202-0006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13项)工程土方分包施工单位,2025年8月29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抽查施工现场2号楼区域存在缆线拖地情况,现场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第3.10.3条的要求;2.抽查施工现场3号楼东侧车库区域一台二级配电箱2025年8月26日后未巡检、施工现场2号楼区域一台二级配电箱2025年8月23日后未巡检,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3.10.10条的要求;3.抽查施工现场3号楼东侧地库区域一台二级配电箱跨接线端已断开,现场未处理,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第4.1.12条的要求。北京兴骏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
| 处罚内容 | 处14000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