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平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C8WXRQ54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彭志分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来广营乡罚字﹝2025﹞420059号 |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01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5年11月25日11时10分,当事人北京平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区北京青年城甲2号楼工地(区域系数 0)负责施工,工地现场有9平米的建筑垃圾在场地内未覆盖堆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本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变量系数0)。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北京平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年内未因同案由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告诫过,且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的处罚情节(常量系数0)。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及情节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环境管理秩序。" | ||
| 处罚内容 | 对北京平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