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大洋友利达仓储中心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760907422G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杨冬冬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南磨房乡罚字[2025]410047号 |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27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 处罚事实 | 2025年10月16日15时10分,本行政机关对北京大洋友利达仓储中心负责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小区东侧停车场进行现场检查。此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共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收费标准为全天:1.5元/15分钟。本行政机关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能出示有关停车泊位备案手续。本行政机关向该单位制发京朝南磨房乡责改字﹝2025﹞41004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经复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上述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北京大洋友利达仓储中心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北京大洋友利达仓储中心在此之前未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执法部门的处罚或者告诫。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