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2-03 17:00          来源:十八里店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E2GR4K42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110105042760916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邹索香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5﹞390200号
违反行为 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03
处罚有效期 2025-12-18
处罚机关 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处罚事实 2025年12月1日9时45分,北京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303号楼出入口东侧炎龙烟酒超市门前(区域系数0)以贰个冰柜为经营工具售卖饮品和膨化食品,现场有未出售的桶装水伍桶、牛奶伍箱、膨化食品贰拾袋,无经营收入(变量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北京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北京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店外经营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市容环境管理秩序。当事人一年度内,未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被本市城管执法机关或街道乡镇行政执法机关处罚或告诫,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常量系数0)。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于2025年12月3日调查终结。
处罚内容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北京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元(罚款数额=300×(1+情节系数0)=300元)(情节系数0=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0+区域系数0),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