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来广营乡罚字﹝2025﹞420057号 |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0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20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5年11月13日16时58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王*正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茉藜园小区(区域系数为0)20号楼2层至18层楼道内,将内容为“社区开修换锁”的纸质宣传品张贴(变量系数为0)在墙上。检查时有已张贴的宣传品贰拾叁张,无其他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王*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案由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告诫过(常量系数0),且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现场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清除已张贴的宣传品,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清除了已张贴的宣传品,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行政机关当场对王*正张贴的“社区开修换锁”纸质宣传品依法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当事人无异议。 王*正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张贴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容环境秩序。"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王*正已张贴的宣传品贰拾叁张2.对王*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