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亲亲盛缘日用品商店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05MA00EPBF4Q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周琴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劲松街道罚字〔2025〕260104号 | ||
| 违反行为 | 店外经营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2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19 |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2-18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劲松街道办事处 | ||
| 处罚依据 | 店外经营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事实 | 2025年11月8日16时58分,本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北京亲亲盛缘日用品商店(个体经营者:周琴)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七区701号进口食品折扣店门前(区域系数为0)进行店外经营,摆放的商品纸箱东西长5米,南北宽3米,占地面积15平方米(变量系数为3),现场检查时尚未取得经营收入。北京亲亲盛缘日用品商店(个体经营者:周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店外经营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北京亲亲盛缘日用品商店(个体经营者:周琴)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北京亲亲盛缘日用品商店(个体经营者:周琴)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责令北京亲亲盛缘日用品商店(个体经营者:周琴)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 ||
| 处罚内容 | 2025年11月8日16时58分,本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北京亲亲盛缘日用品商店(个体经营者:周琴)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七区701号进口食品折扣店门前(区域系数为0)进行店外经营,摆放的商品纸箱东西长5米,南北宽3米,占地面积15平方米(变量系数为3),现场检查时尚未取得经营收入。北京亲亲盛缘日用品商店(个体经营者:周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店外经营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北京亲亲盛缘日用品商店(个体经营者:周琴)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北京亲亲盛缘日用品商店(个体经营者:周琴)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责令北京亲亲盛缘日用品商店(个体经营者:周琴)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