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三间房乡罚字﹝2025﹞440091号 | ||
| 违反行为 | 王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19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违反条款: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处罚条款: 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的影响市容的物品无法确认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物品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责任。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七日。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堆放的物品予以清除。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事实 | 2025年11月19日7时00分,王良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泰福苑小区一区东侧人行道使用壹辆车牌号为京JGS176的东风牌DXK1021TK8H9轻型栏板货车为经营工具擅自摆摊销售蔬菜,检查时有尚未出售的蔬菜壹佰公斤,未取得经营收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5年10月22日10时00分,经查,2025年11月19日7时00分,王良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泰福苑小区一区东侧人行道(区域系数0)使用壹辆车牌号为京JGS176的东风牌DXK1021TK8H9轻型栏板货车(变量系数1)为经营工具擅自摆摊销售蔬菜,检查时有尚未出售的蔬菜壹佰公斤,未取得经营收入,王良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没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0),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王良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对其经营工具:壹辆车牌号为京JGS176的东风牌DXK1021TK8H9轻型栏板货车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返还,当事人无异议。 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了上述行为。 王良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市场秩序、市容环境秩序与交通通行秩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