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潘家园街道罚字﹝2025﹞280002号 |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3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18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街道 | ||
| 处罚依据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事实 | 2025年4月2日15时04分,徐*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甲20号楼楼下涉嫌存在擅自张贴宣传品、广告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 ||
| 处罚内容 | 2025年4月2日15时04分,徐*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甲20号楼楼下(区域系数为0)擅自张贴(变量系数为2)宣传品、广告一处一张,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徐*的违法行为。徐*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散发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管理秩序。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徐*一年度内无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未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0)。本行政机关对徐*未散发的宣传品叁拾张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徐*无异议。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徐*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徐*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