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泰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MAEG1TRX3U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冯小武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三间房乡罚字﹝2025﹞440105号 | ||
| 违反行为 | 北京泰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5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07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违反条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处罚条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处罚事实 | 2025年11月3日1时39分,北京泰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4号院园区西侧人行便道进行施工,现场有施工混凝土抹光机壹台。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5年11月3日1时39分,北京泰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4号院园区西侧人行便道进行施工(区域系数0),现场有施工混凝土抹光机壹台(变量系数0)。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泰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度内没有2次同类型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0),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北京泰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当场责令北京泰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单位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