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685138474W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刘军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三间房乡罚字﹝2025﹞440099号 | ||
| 违反行为 | 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28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违反条款: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处罚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
| 处罚事实 | 2025年10月21日14时30分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三间房D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205-0007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存在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的情况,现场勘验未遮盖建筑土方长2米,宽1米,占地面积2平方米,属于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行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5年10月21日14时30分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三间房D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205-0007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区域系数0),检查发现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存在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的情况,现场勘验未遮盖建筑土方长2米,宽1米,占地面积2平方米(变量系数0),属于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办通知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度内没有2次同类型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0),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