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劲松街道罚字﹝2025﹞260099号 | ||
| 违反行为 | 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4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22 |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1-2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劲松街道办事处 | ||
| 处罚依据 | 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 违反、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事实 | 2025年10月21日13时10分,本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50号楼单元电梯门上(区域系数为0)存在涂写(变量系数为3)的宣传品广告。该宣传品内容为“开锁……81187117”,长10厘米,宽8厘米,共计壹处壹个。现场未发现该广告涂写人。本行政机关对现场予以拍照取证,并清理了该处广告,收集了清理之后的现场照片。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涂写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李*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两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李*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0)。本行政机关责令李*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 ||
| 处罚内容 | 2025年10月21日13时10分,本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50号楼单元电梯门上(区域系数为0)存在涂写(变量系数为3)的宣传品广告。该宣传品内容为“开锁……81187117”,长10厘米,宽8厘米,共计壹处壹个。现场未发现该广告涂写人。本行政机关对现场予以拍照取证,并清理了该处广告,收集了清理之后的现场照片。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涂写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李*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两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李*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0)。本行政机关责令李*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