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0-29 16:14          来源:孙河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有盛宏泰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MA01U845X6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110112029298508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际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孙河乡罚字﹝2025﹞480118号
违反行为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事实 2025年10月19日10时30分,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相对人涉嫌存在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行为,遂于2025年10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10月19日10时30分,相对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香江北路与京密路交叉口西150米处涉嫌存在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检查时现场有轻型自卸货车壹辆,工人壹名,相对人现场未能出示电子运单。(变量系数0)。相对人驾驶员郭海刚参加了现场检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相对人一年度内没有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过2次及以上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诚或者处罚(常量系数0)当事人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已责令相对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单位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件于2025年10月22日调查终结。
处罚内容 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对相对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数额=1000×(1+情节系数0)=1000元)(情节系数0=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0+),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