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朝财监督(罚决)〔2025〕4号 |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7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27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
| 处罚事实 | 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北京市朝阳区经贸在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笛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期间,上述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一)列支非本单位业务相关费用,存在未按照规定登记会计账簿的行为。经现场查阅北京市朝阳区经贸在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2020年-2024年财务账册,发现该单位报销个人住宅物业费、供暖费、运动器材、手机及通讯费、图书费、机票、太阳能热水器等与其业务无关的费用236397.87元。北京笛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单位承担属于个人的相关支出的行为,报销个人物业费、供暖费、机票、餐费、健身器材等221541.48元。(二)账实不符,存在未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存在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经实地盘点北京市朝阳区经贸在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固定资产,未见2022年购入的中央空调新风系统,涉及96500元;该单位支付定制柜子77000元,实质为二手钢琴款;以报销交通费、差旅费方式支付外单位人员(巫**)劳务费15343.15元,共计188843.15元。北京笛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期间使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西双版纳丽棠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114963元并计提增值税,同时开具服务费发票,未将其作为利息收入核算。北京笛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1年12月收到北京知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识在线”)首付款800000元,开具服务费发票,服务内容为该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10日期间完成并交付网课40门,10门/年,时长不少于4000分钟/年。截至2025年7月9日未见网课成果性材料,该公司已将相关款项800000元退回知识在线。(三)费用支出原始凭证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存在未取得完整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北京市朝阳区经贸在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使用现金发放监考劳务费、兼职教师课时费,原始凭证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一是该单位发放2020年-2024年度监考费,涉及现金1819290元,涉及历年考点累计46个,凭证后附签收单无对应具体考场、场次、时长、监考费标准等信息;二是该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兼职教职工孙*2020年课时费共计8000元。经查阅相关资料,原授课课时费为200元/课时,计划授课40课时,实际授课16课时,课时费标准500元/课时,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课时费标准不一致。北京市朝阳区经贸在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支出技术服务费原始凭证记录不完整该单位2021年-2024年与北京知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识在线”)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由知识在线提供考试服务器及考生计算机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涉及金额5788170元,未见该单位对知识在线提供服务的考核及知识在线具体工作记录等材料。目前该单位已收到知识在线退回资金5788170元。2022年-2024年期间北京笛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经贸在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技术服务费2286940元,经查证,考务费支出827400元,包含考试技术人员、考前审核人员、考点监考劳务费等,管理费支出458131.6元,技术服务费结余1001408.4元。其中,按月发放的2022年-2024年考点计算机技术服务费累计134400元,涉及人员7人(其中3人为经贸在线兼职教师),未见人员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及考核记录等材料。截至7月9日,该公司已向北京市朝阳区经贸在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退回资金1001408.4元。当事人作为上述两个单位财务人员期间,你任职的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登记会计账簿、未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未取得完整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 处罚内容 | 对樊某某警告并处以7000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