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三间房乡罚字﹝2025﹞440098号 | ||
| 违反行为 | 孟亚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3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24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违反条款: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事实 | 2025年10月14日16时00分,孟亚龙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街东领鉴筑小区东门南侧换电柜张贴内容为“骑手小额贷,现场下款额度1000-8000电话15321055663”的宣传品,检查时现场张贴广告壹张,无其他违法所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5年10月14日16时00分,孟亚龙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街东领鉴筑小区东门南侧换电柜张贴内容为“骑手小额贷,现场下款额度1000-8000电话15321055663”的宣传品,检查时现场张贴广告壹张(变量系数2),无其他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孟亚龙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孟亚龙清除张贴的小广告,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孟亚龙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孟亚龙2025年7月10日接受过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政府行政处罚(常量系数0),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孟亚龙无异议。 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孟亚龙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张贴宣传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市场秩序和交通通行秩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