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苏恒盛通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784MA8URFQQ5Y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吴有祥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高碑店乡罚字[2025]350119号 |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2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17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 ||
| 处罚事实 | 2025年9月29日22时3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至江苏恒盛通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责建设的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G地块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现场正在施工作业,项目占地面积为53692.6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1721.89平方米,超过10万平方米,现场有工人15名,水泥搅拌车2辆,正在进行水泥浇筑作业,未能提供本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工程已连续施工超过48小时。本行政机关当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江苏恒盛通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2025年10月2日21时00分前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实施。2025年10月2日21时10分,本行政机关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G地块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现场进行复查时,江苏恒盛通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示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停止夜间施工。该单位在一年内没有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本市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告诫。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单位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