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5﹞390169号 |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20 | ||
| 处罚有效期 | 2025-11-04 | ||
| 处罚机关 | 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
| 处罚事实 | 2025年10月15日17时07分,陈银珠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江苏扬建建筑工地东南门前(区域系数为0)以壹辆电动自行车(变量系数为1)为经营工具售卖盒饭,现场有未出售的盒饭叁拾份,无经营收入。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陈银珠擅自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陈银珠改正了擅自摆摊设点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告知陈银珠陈述、申辩的权利,陈银珠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行政机关对陈银珠的经营工具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返还,陈银珠无异议。陈银珠一年度内未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陈银珠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为0)。此案于2025年10月20日调查终结。 陈银珠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摆摊设点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与交通通行秩序。 | ||
| 处罚内容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陈银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数额= 500×(1+情节系数1)=1000元(情节系数1=区域系数0+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1)】,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