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0-13 16:21          来源:香河园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香河园街道罚字﹝2025﹞340055号
违反行为 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1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香河园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处罚条款: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事实 2025年10月11日10时27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香河园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执法队员在检查时发现,陈**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楼前雨水管道进口处将少量生活污水向雨水管道排放。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陈**一年度内没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已责令陈**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陈**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陈**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行为,影响了本市水务管理秩序。
处罚内容 对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千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