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三间房乡罚字﹝2025﹞440095号 | ||
违反行为 | 刁均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0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违反条款: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9月18日13时00分,刁均花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违法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院21号楼2201门口楼道墙壁上张贴内容为“通知燃气检查63514864”的纸质宣传品,检查时现场张贴小广告壹张,无其他违法所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5年9月18日13时00分,刁均花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违法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院21号楼2201门口楼道墙壁上张贴内容为“通知燃气检查63514864”的纸质宣传品(变量系数2),检查时现场张贴小广告壹张,无其他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刁均花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度内没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0)。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刁均花清除张贴的小广告,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刁均花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刁均花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张贴宣传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