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9-23 14:37          来源:孙河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盛鑫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0FWBH5J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110111023707419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汤正兵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孙河乡罚字﹝2025﹞480114号
违反行为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1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处罚事实 2025年9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施工的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京密路安岛加油站东侧100米处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处置或覆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在其施工的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京密路安岛加油站东侧100米处(区域系数0)露天堆放建筑土方,长3米,宽2米,占地面积6平方米(变量系数0),未按规定处置或覆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上述事实于9月15日11时00分,被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本行政机关已当场向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复查,该单位已于规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该单位一年之内没有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过2次及以上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诚或者处罚(常量系数0)当事人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处置或覆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影响了施工现场管理秩序。
处罚内容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数额=10000元×(1+情节系数0)=10000元)(情节系数0=区域系数0+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0),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