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9-15 17:26          来源:十八里店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朝轩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10114MA0175PT6R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代小江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5﹞390155号
违反行为 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15
处罚有效期 2025-09-30
处罚机关 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处罚事实 2025年9月8日10时05分,北京朝轩商贸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217号楼一层102号—2朝阳包子店门前(区域系数0)以壹台电蒸笼、叁个不锈钢锅、伍张桌子和叁个马扎为经营工具摆摊售卖早点。检查时现场有未出售的包子伍屉、茶叶蛋叁千克,无经营收入(变量系数为0)。上述事实《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北京朝轩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店外经营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市容环境管理秩序。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情节系数0)。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朝轩商贸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于2025年9月15日调查终结。
处罚内容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北京朝轩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元(罚款数额=300×(1+情节系数0)=300元)(情节系数0=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0+区域系数0),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