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高碑店乡罚字[2025]350103号 | ||
违反行为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1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 | ||
处罚事实 | 2025年9月8日 10时05分,赵**在北京市朝阳区晋商博物馆西侧,有随意堆放南北长0.7米,东西宽0.5米,面积为0.35平方米的城市生活垃圾。赵**在一年内未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本市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告诫。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经复查,赵**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本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