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高碑店乡罚字[2025]350101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1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9月4日09时30分,本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杨**在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二区16号楼1单元前,堆放了建筑垃圾长为1米,宽为1.5米,面积为1.5平方米的装饰建筑垃圾19袋。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