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链果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662184558Y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伍文龙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南磨房乡罚字 ﹝2025﹞410025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1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8月20日14时59分,北京链果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设置在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208号楼1层103处门店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厨余垃圾桶桶盖上有油渍。该单位按规定履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等要求,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北京链果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现场责令该单位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北京链果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北京链果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此之前一年内未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执法部门的处罚或者告诫,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