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南磨房乡罚字 ﹝2025﹞410026号 | ||
违反行为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0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处罚事实 | 2025年08月22日15时20分,赵x博未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收集容器或收集场所,将一个废弃泡沫箱扔在北京市朝阳区观音堂路窑洼甲1号门西侧3米处,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赵x博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赵x博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赵x博在此之前一年内未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执法部门的处罚或者告诫,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拾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