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5﹞390146号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02 | ||
处罚有效期 | 2025-09-17 | ||
处罚机关 | 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 ||
处罚事实 | 2025年8月7日15时40分,司机王先其驾驶王洪梅所有的壹辆车牌号为京KBJ156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装载肆仟千克建筑垃圾,由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驶出,向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华夏董氏集团资源化处理厂运输。该车辆不符合条件,未密闭运输(变量系数为4)。当日15时44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第三社区门口(区域系数为0)被查获,未造成泄漏遗撒。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王洪梅改正上述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王洪梅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不符合条件(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密闭运输)的违法行为。王洪梅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不符合条件(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密闭运输)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秩序。王洪梅一年度内未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为0)。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王洪梅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于2025年8月24日调查终结。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8月24日向王洪梅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王洪梅不要求听证。 | ||
处罚内容 |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王洪梅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数额=2000×(1+情节系数4)=10000元】(情节系数4=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4+区域系数0),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