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孙河乡罚字﹝2025﹞480112号 | ||
违反行为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2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
处罚事实 | 2025年8月25日8时40分,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旧顺黄路小欢超市西侧50米处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本行政机关在调查取处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于当日8时40分被我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2025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一年之内没有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过2次及以上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者处罚,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秩序,此案件现已调查终结。 | ||
处罚内容 |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