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团结湖街道罚字[2025]350062号 | ||
违反行为 | 乱堆物料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19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8-19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团结湖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乱堆物料 违反条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5年8月15日9时1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李*亮在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西里9号楼北侧20米处乱堆物料(区域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现场检查时,现场有无牌照小三轮车壹辆、废旧纸箱等杂物,无违法所得(变量系数为0)。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佐证。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李*亮改正乱堆物料的违法行为。李*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乱堆物料的违法行为,影响了本市环境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李*亮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无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常量系数为0)。 | ||
处罚内容 | 综合考虑此案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8月19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李*亮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