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001407185329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康往东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朝建)字[2025]第590045号 | ||
违反行为 | 施工安全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1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处罚事实 | 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的“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D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205-0007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27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22号楼西侧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作业层脚手板边缘距钢筋作业面(结构面)为40公分,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第4.4.4条“当作业层边缘与结构外表面的距离大于15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的规定;2.西南侧脚手架脚手架立杆基础垫板长度少于 2 跨,且不平整,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1部分:通则》第3.4.7条“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基础应铺设垫板或底座,立杆基础应平整、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垫板应采用长度不少于2 跨、厚度不小于 50mm、宽度不小 200mm 的木垫板”的规定。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处12000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