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8-05 14:50          来源:来广营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来广营乡罚字﹝2025﹞420055号
违反行为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0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处罚事实 "经查,2025年8月4日8时15分,刘*惠未取得本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驾驶壹辆无牌照的银灰色三轮摩托,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立水桥地铁站B口外路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检查时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案由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告诫过,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当场对刘*惠的载运工具:三轮摩托车壹辆,进行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当事人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影响了交通运输秩序。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刘*惠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处罚内容 对刘*惠的载运工具三轮摩托车壹辆予以没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