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来广营乡罚字﹝2025﹞420055号 |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0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05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5年8月4日8时15分,刘*惠未取得本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驾驶壹辆无牌照的银灰色三轮摩托,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立水桥地铁站B口外路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检查时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案由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告诫过,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当场对刘*惠的载运工具:三轮摩托车壹辆,进行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当事人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影响了交通运输秩序。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刘*惠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
| 处罚内容 | 对刘*惠的载运工具三轮摩托车壹辆予以没收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