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香河园街道罚字﹝2025﹞340039号 | ||
违反行为 | 擅自摆摊设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0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香河园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处罚条款: 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08月06日20时07分,范玉芳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北街北侧便道,金泰大厦入口南侧(区域系数0)使用壹辆无车牌号的电动三轮车为经营工具擅自摆摊设点贩卖食品(变量系数1),检查时有尚未出售的食品拾千克,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范玉芳一年度内没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0),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范玉芳改正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告知范玉芳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范玉芳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行政机关对范玉芳的经营工具和经营商品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返还,范玉芳无异议。 | ||
处罚内容 | 对范**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