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劲松街道罚字﹝2025﹞260084号 | ||
违反行为 | 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01 | ||
处罚有效期 | 2025-10-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劲松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 违反、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事实 | 曹*龙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如意茶堂门上张贴内容为“旺铺出租”等字样(长29.7厘米,宽21厘米)的纸质宣传品、广告,共计壹处壹张。2025年7月29日下午15:00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上述宣传品、广告时,现场未发现张贴人,本行政机关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后,当场予以清除,同时收集了清除后的照片。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曹*龙的违法行为。曹*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张贴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因两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曹*龙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 ||
处罚内容 | 曹*龙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如意茶堂门上张贴内容为“旺铺出租”等字样(长29.7厘米,宽21厘米)的纸质宣传品、广告,共计壹处壹张。2025年7月29日下午15:00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上述宣传品、广告时,现场未发现张贴人,本行政机关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后,当场予以清除,同时收集了清除后的照片。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曹*龙的违法行为。曹*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张贴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因两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曹*龙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