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孙河乡罚字﹝2025﹞480107号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处罚事实 | 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相对人涉嫌存在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7月15日14时10分,相对人驾驶壹辆中型自卸货车,装载叁仟千克渣土,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存在泄漏遗撒隐患,安装了卫星定位系统(变量系数为0),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九章别墅南门10米处(区域系数为0)被查获。本行政机关已责令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相对人的运输车辆及车载物质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返还,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相对人一年之内没有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过2次及以上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诚或者处罚(常量系数0)当事人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202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已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相对人承认违法事,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大气环境。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数额=2000元x(1+情节系数0)=2000元)(情节系数0=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0+区域系数0),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