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鸿福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6976723407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侯啟飞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朝人防罚字[2025]第002号 | ||
违反行为 | 未按规定使用且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行为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4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7-14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编号C45015B030的规定 | ||
处罚事实 | 2025年5月29日15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市朝阳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街6号院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将人防汽车库用作仓储,占用该工程的实际使用面积1500余平方米,已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防空效能造成一般影响。 | ||
处罚内容 | 2025年5月29日15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市朝阳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街6号院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将人防汽车库用作仓储,占用该工程的实际使用面积1500余平方米,已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防空效能造成一般影响。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物证照片》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编号C45015B030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于2025年 7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在15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