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双益利康食品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05MA01AYY605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谢时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三间房乡罚字﹝2025﹞440073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双益利康食品店(个体经营者谢时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违反条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处罚条款: 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的影响市容的物品无法确认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物品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责任。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七日。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堆放的物品予以清除。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7月8日10时00分,北京双益利康食品店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惠苑甲3号楼1至2层商业用房06鹏程冷鲜肉门前处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现场有待售蔬菜、水果柒箱,占用公共场所面积较大,无违法所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5年7月8日10时00分,北京双益利康食品店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惠苑甲3号楼1至2层商业用房06鹏程冷鲜肉门前处(区域系数0)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现场有待售蔬菜、水果柒箱,占用公共场所面积较大,无违法所得(变量系数1)。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北京双益利康食品店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双益利康食品店的违法行为。北京双益利康食品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于2024年11月8日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过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的处罚(常量系数0)。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北京双益利康食品店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