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7-14 10:33          来源:三间房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三间房乡罚字﹝2025﹞440059号
违反行为 孙永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0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违反条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处罚条款: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事实 2025年6月30日9时00分,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举报,孙永鹏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北京市朝阳区金星小区4号楼南门停车场入口处堆放建筑垃圾,没有按照地点投放,存在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情况。现场堆放建筑垃圾长约1米,宽约1米,占地面积约1平方米,影响了垃圾分类管理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且拒不听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经查2025年6月30日9时00分,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举报,孙永鹏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北京市朝阳区金星小区4号楼南门停车场入口处堆放建筑垃圾,没有按照地点投放,存在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情况。现场堆放建筑垃圾长约1米,宽约1米,占地面积约1平方米,影响了垃圾分类管理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且拒不听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孙永鹏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其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 2025年6月30日,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意见。 孙永鹏的上述行为,属于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年度内没有2次同类型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0),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