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京建航远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9MA04GEWG0K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杜俊峰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来广营乡罚字﹝2025﹞420051号 | ||
违反行为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0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5年07月02日09时00分,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雅士大厦内部(区域系数0)负责装修项目施工,将9平方米(变量系数0)的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北京黄村魏武建材商店的车辆京AWH***进行运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案由被处罚过,且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影响了本市环境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