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建华恒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06732574X3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110106015813408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华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孙河乡罚字﹝2025﹞480101号 | ||
违反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0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1-2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处罚事实 | 2025年6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支队机场大队关于违法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线索转办函及视频照片资料,内容为北京建通电信工程安装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京密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施工现场涉嫌存在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2月24日10时00分,北京建通电信工程安装公司在其施工的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京密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施工现场进行光缆穿线施工作业,存在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上述事实于2月24日,被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本行政机关已当场向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复查,该单位已于规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该单位一年度内没有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过2次及以上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诚或者处罚。当事人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
处罚内容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对北京建通电信工程安装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