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7-08 11:09          来源:孙河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瑞鑫众创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1B8149U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110111025075022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韩利飞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孙河乡罚字﹝2025﹞480104号
违反行为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0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事实 2025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瑞鑫众创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乱堆物料的行为,遂于2025年7月3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经查,北京瑞鑫众创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10时0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首开琅樾南门10米处,擅自堆放水泥等杂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其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当场将现场清理完毕。无违法所得。 2025年7月3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一年之内没有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过2次及以上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者处罚,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北京瑞鑫众创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乱堆物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市容环境秩序。
处罚内容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北京瑞鑫众创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数额=罚款基数500元×(基本系数1+情节系数0)=500元)(情节系数0=区域系数0+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0),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