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常营回族乡罚字〔2025〕100095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3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的,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6月30日10时00分,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朝阳北路15号楼3楼107号管氏翅吧常营店后厨时发现,李龙有将可回收垃圾投入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6月30日10时00分,李龙擅自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朝阳北路15号楼3楼107号管氏翅吧常营店后厨将壹个饮料瓶等可回收垃圾(变量系数0)投放到厨余垃圾容器内,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李龙未将生活垃圾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的行为,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李龙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 李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影响了垃圾分类管理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有一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于2025年6月29日受到朝阳区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警告(常量系数0),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 ||
处罚内容 | 李龙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对李龙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