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687558149H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庄东豪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朝建)字[2025]第590030号 | ||
违反行为 | 施工安全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0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处罚事实 | 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楼一层103-15、103-16、103-17、1018号内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一层移动式操作平台未安装挡脚板与护身栏,未悬挂验收牌,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3.2.5条规定;2、项目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10.1.1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2条技术标准,其中1条为强制性条文,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处12000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