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来广营乡罚字﹝2025﹞420050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2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5年6月22日14时3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霍*超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立水桥地铁站(区域系数为1)A口东侧20米栏杆上,将内容为“真实房源”的纸质宣传品张贴(变量系数为2)在围栏上。检查时有已张贴的宣传品壹张,未张贴的宣传品叁拾张,无其他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霍*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案由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告诫过(常量系数0),且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清除已张贴的宣传品,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清除了已张贴的宣传品,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行政机关当场对霍*超张贴的“自家房屋出租”纸质宣传品及尚未张贴的宣传品依法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当事人无异议。 霍*超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张贴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容环境秩序。" | ||
处罚内容 | 1.没收霍*超尚未张贴及已张贴的宣传品叁拾壹张2.对霍*超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