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六里屯街道罚字﹝2025﹞240030号 | ||
违反行为 | 擅自摆摊设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3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 ||
处罚事实 | 刘*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5年6月25日15时53分,刘*在北京市朝阳区晨光家园C区南门南侧停车位处,以壹个广告牌为工具,摆摊设点招揽生意,现场检查时,有广告牌壹个,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及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刘*的违法行为。刘*在此之前一年度内未曾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过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或街道乡镇行政执法机关的告诫或处罚,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经本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刘*已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了摆摊设点招揽生意。2025年6月30日,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刘*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